在完善宋、金的行政體系后,為何蒙古政權依然沒擺脫財政的束縛?
公元1271年,忽必烈自立為帝,定都大都,建立起龐大的元朝。但是,其他的欽察汗國、察合臺汗國和伊利汗國均不承認忽必烈的元朝權威。
所以說,元朝也就成為了蒙古政權下的地區國家。但是,元朝在古代歷史上卻給人留下了非常難以忘懷的記憶。
但是,不管是其他三大汗國還是忽必烈建立的元朝,他們對于財政體系都有著煩惱。其實,這種隱患早在成吉思汗時代便埋下了禍根,長期以來,蒙古軍隊在作戰中為方便軍需的供給,便采用古老而直接的掠奪式,軍隊到哪里就洗劫哪里,從而維持軍隊的運轉。
但是,當元朝政權建立后,忽必烈也敏銳地認識到,單靠掠奪是不能在龐大的帝國上長期發展的。其實,早在窩闊臺時代,蒙古政權就已經在嘗試利用中原的財政體系來維持軍事和其他方面運轉,實際上也就是向百姓征稅。
隨后,蒙古政權也在治下地方劃分農業稅和財產稅兩大稅收板塊,當源源不斷地賦稅進入蒙古政權的庫房以后,他們發現政稅比單純掠奪得來的錢幣更多,甚至這種制度優于掠奪式的最大特點便是其可以長期發展稅收,而不是一昧地短期粗暴掠奪。
但是,后面蒙古政權又碰見了新的情況。隨著戰爭范圍的擴大,他們需要更多的現錢來維持整個軍隊進行討伐征戰的需求。
但是,征稅是有時間節點的,比如一年兩次稅收,其他時候是無法得到稅款收入的。所以,蒙古政權必須想到新的辦法來解決他們對于財政的燃眉之急。
這時,蒙古政權又啟用了一項非常極端的制度,也就是歷史上的“包稅制”。其實,所謂的包稅制,從字面理解就可以看出是將征稅權打包個別人來代替征收,完成對于蒙古政權的稅收任務。
蒙古政權可以將歸結中央朝廷的征稅權力轉包給那些商人,他們便拿著征稅權力對轄區內進行征稅,并且還可以自行設立稅收的結構,從而給蒙古政權帶來大量的稅款,而這些包稅商人也是憑借這個賺的盆滿缽滿。
其實,這種做法也確實在短期內解決了蒙古政權急需用錢的困境,但是這種對地方政權百姓進行掠奪式的征稅,反而讓蒙古政權在地方失去了相應的民心,以至于直接破壞了蒙古政權乃至元朝后期的經濟發展能力。
最終,在蒙古帝國的蒙哥時代,蒙古政權終于迎來一次財政體系的徹底變革。
蒙古政權吸取宋、遼、金的財政體系和稅收等,逐漸建立了一套以農業稅、商業稅、人頭稅和徭役為主的稅收新結構,并且在農業稅方面還采用宋朝時期普遍流行的一年兩次征稅周期,從而使蒙古政權的財政體系逐漸成熟。
隨后,蒙古政權又依托宋金時期的政治結構,迅速建立起以中央為主的中書省和六部,以地方為主的行臺中書省,也就演變成行省,這也是最早省制的開端,這種地域結構的變革也直接促進了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
元朝行省
由此,在元朝歷史上,也就形成了以省、院、臺為核心的權力新結構。但是,元朝在政治結構上的逐漸成熟,卻并沒有直接影響元朝的財政體系,其財政漏洞在后世中逐漸擴大,也成為了壓垮元朝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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